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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1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丘公积金管委会”)发布《关于修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
11月21日,河南省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丘公积金管委会”)发布《关于修订<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贷款对象。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丘公积金管委会称,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面的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已经不仅限于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已经成为常态,因此将贷款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修改为“缴存人”。 新的《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定义。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为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共同申请人指就同一笔贷款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同时,商丘市还调整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龄要求。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商丘市解释称,符合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同时也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做出规定,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均不可作为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避免了出现超年龄缴存仍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矛盾和问题。 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一)规定:“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在申请贷款时,以借款申请人(主借款人)年龄计算可贷年限,不再考虑共同申请人年龄。若共同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其缴存基数按商丘市上年度职工最低收入标准认定。符合县处级及副高职称以上女干部延迟退休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 修订后的文件,新增不予贷款条件。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一)规定:“离婚一年内,借款申请人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该条款是根据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避免虚假交易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增的规定。 《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二)规定:“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非购房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该条款是根据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解决借款人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后期又因产权划分不清出现纠纷,各方权利无法得到保证。 《贷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六)规定:“5年内发生过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 商丘市还调整了不同购房情形最高贷款比例。按照新的《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二)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大于房屋总价款的80%”,与之前“现房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认定价值的70%”作出相应修改,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二手住房以外的首套自住住房(不区分期房或现房),贷款额度不大于房屋总价款的80%。 《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三)规定:“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或二手住房,贷款额度不大于房屋总价款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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