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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河北省医保局: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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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最新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通知对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范围、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进行规定,通知中指出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医疗保险】河北省医保局: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通知全文如下: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规〔2022〕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和河北省药监局、河北省中医药局、河北省卫健委、河北省医保局《河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范围

医疗机构销售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下简称中药配方颗粒),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采购交易。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工作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药采平台采购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且与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品种,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同一名称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

三、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中药配方颗粒按规定采购使用。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将中药配方颗粒在省药采平台挂网并保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参保人员需求,合理、规范使用中药配方颗粒。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2022年10月31日前,医疗机构可按现行模式采购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原企业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继续按《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5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康仁堂等三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5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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