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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日,北京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起,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日,北京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明确从2022年7月起,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年7月至9月,本市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实施阶段性缓缴。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相关政策实行“免申即享”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参保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于2023年3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实施缓缴期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不变,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医保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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