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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是什么?
一、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参保人员将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
二、大、中专学生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毕业年度待遇享受期为12月31日。
3、新生儿自出生后90天内(含)凭新生儿相关证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
(一)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返回本省;
(二)不能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三)无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
(四)中断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五)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未就业配偶、直系亲属及周边服务人员;
(六)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
上述人员凭相关证明在90天内(含)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自缴费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90天以上(不含)办理保险缴费手续的,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的有关规定享受缴费标准和待遇。
治疗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对“两种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规费用和城乡居民严重疾病保险的报销。
如何规定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年度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个人分担比例?
年度起付标准。
(1)普通门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无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350元。
(3)住院:一级指定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350元。贫困人口、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严重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不满18岁)、老年人(60岁以上)不设起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是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的最高支付额度,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和两种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标准为15万元。
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岁前500元/年,60岁后700元/年。“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400元/年,糖尿病600元/年,“两病”700元/年。
分担比例。
参保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两种疾病”门诊用药),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比例分担。
一是住院医疗费用分担比例:一级指定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0元%,个人支付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5%,个人支付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支付35%。
二是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按住院分担比例或定额支付。
第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报销70%,个人负担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报销30%,个人负担 70%。
四是“两病”门诊用药,无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门诊药品费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个人负担50%。
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什么?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有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账户待遇。
其中,以用人单位身份参加的从业人员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兼职员工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包括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和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协调基金支付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费用补贴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普通门诊、52种门诊慢性病、普通住院;大型医疗费用补贴范围:住院、52种门诊慢性病;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普通门诊待遇
在指定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就医,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协调基金支付标准。
一是一级及以下指定医疗机构的年起付标准为10元;二级指定医疗机构的年起付标准为50元;三级指定医疗机构的年起付标准为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和住院一起计算。
二是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含一般诊疗费):在职人员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
三是统筹基金和参保人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指定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个人支付比例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个人支付比例4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治疗
部分疾病按住院比例报销,部分疾病按定额报销。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要同时进行血液和腹膜透析治疗的,按血液透析定额标准执行。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医疗费用单独结算,不影响门诊其他慢性特殊疾病的治疗。
一级及以下指定医疗机构不设立起始支付标准;二级及以上指定医疗机构设立起始支付标准,与普通门诊、住院合并计算。泌尿系统冲击碎石治疗、精神疾病和结核病不设置起始支付标准。
住院待遇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住院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时的年起始支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首先,在自然年度,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标准为:指定医疗机构300元,指定医疗机构600元,指定医疗机构800元;指定医疗机构退休人员住院支付标准为:指定医疗机构200元,指定医疗机构400元,指定医疗机构600元。
第二,自然年度,参保人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为26万元。
第三,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在起始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分担比例为:员工在一级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总体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90%和1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88%和1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85%和15%。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90%和10%。
第四,在一个自然年度,参保人多次计算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治疗和指定医疗机构的起始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