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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人员流动是正常的。然而,一名员工在正式工作的第一天就辞职了。离职手续结束后,他在回家的路上死于车祸。这是工伤吗?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件网上查询了一份判决书。上海发生的这起奇怪案件确实令人惊讶,最终判决也令人惊讶。
离奇案例:
上班后离职回家,遇车祸死亡。
家庭成员申请工伤鉴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判决显示,2017年7月28日,王与上海某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31日被派往上海某公司工作。
同日,王参加了中某公司员工的岗前培训,上午11时17分刷卡在公司食堂就餐。然而,午饭后,王立即向中国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辞职的原因是“不想做”。该公司同意了王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辞职手续。该公司的监控显示,王某于当天下午1点22分驾驶电动汽车离开该公司。结果,离开公司后不久发生了事故。
当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规定,王驾驶电动汽车与一辆重型自卸卡车相撞,被卡车碾压。抢救无效后,王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而交通事故地点位于中某公司到王某租住地的必经之路。此后,王的父亲向上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2018年,浦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第9109号为浦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认定(2017)字。此后,上海一家公司拒绝接受行政复议的认定,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了原认定。
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记者看到,由于对王的工伤认定不满,上海一岳公司和中国一家公司以浦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明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浦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公司认为有两个争议的焦点:一是王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其次,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员工离职当天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虽然王在事件发生当天与雇主中的一家公司办理了辞职手续,但劳动者在辞职当天完成的交接工作也是其工作的一部分,然后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其次,员工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并不自然。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某中公司申请辞职,未说明与某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确定王某离开某中公司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与住所之间的途中。根据案件证据,王在离开公司几分钟内,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离开时间和路线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合理的路线,王不承担事故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经二审法院审理,上诉人(两家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原判决,即王的工伤决定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记者 梅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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