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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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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曾艳春 通讯员/郑龙骏)为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9月13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下称“新政”),其中明确“如果职工家庭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名下无中山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可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也即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当前,不少职工家庭在中山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且已经结清贷款。为改善居住环境,他们大多选择将原房产卖掉,置换新房。新政实施后,无房产的职工家庭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置新房产,并且享受公积金首套贷款支持政策。

当前,中山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最高可享受公积金贷款90万元。以贷款30年、等额本息还款为例,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1%,商业贷款为3.6%,则夫妻双方须负担公积金贷款月供3843元、商业贷款月供4091元。新政出台后,公积金贷款可为职工家庭节省利息支出大约9万元。

根据新政,对于在中山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中山将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优化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此次新政明确,住房套数认定要以职工家庭在中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而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今年8月以来,广东多地发布“认房不认贷”政策,不少市民反映,由于住房公积金领域仍未配套出台“认房不认贷”政策,导致选择组合贷购房时无法享受“认房不认贷”,只有纯商贷时可以享受。随着此次新政的出台,中山也成为广东省首个出台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的城市。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该政策公布后即时实施,该中心已经对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公积金贷款诚信保证书进行了更新,目前已经按照新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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