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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先来一个小调研:
相信大部分HR都是在新员工入职30日内为其缴纳社保,这是合理也是合规的。
但是最近小编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员工刚入职就猝死,15分钟内公司赶紧参保缴费还来得及吗?
今天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01 员工上班第一天猝死,社保中心拒绝支付工伤补助金
王某系北京某城公司员工。2019年5月15日,王某上班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王某为猝死,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
公司赶紧在网上为王某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
2019年8月6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2019年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口头申请王某的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社保中心履行职责,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其支付王某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审判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不符合支付条件。
因王某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本案诉请社保中心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述的“新发生的费用”范围。故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2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保障试用期员工的权益?
在HR的实务中,为了提升工作效率,很多人选择在当月中下旬统一为新员工参保,这是合理合规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注意: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也就是说,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的30日期限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仅仅是用人单位办理保险手续的宽限期,并非是用人单位可以免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免责期限,用人单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实,在日常实务中,能够及时做到入职一个员工就给其参保的公司少之又少,但是如果一旦发生上文描述的意外,那么企业就会面临巨额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但事实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此时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本来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
其中,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言外之意,新员工入职,社保空窗期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我们一般建议,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入职时,应当安排入职环节与社保缴纳环节的无缝对接,同步办理,尽可能避免先入职,后买社保,出现较长时间的社保空窗期。
03 什么情况可次月给员工办理社保?
实际工作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可以次月给员工办理社保增员:
1、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2、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3、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
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
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
需要与当地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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