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到退休年龄了,医保缴费年限还不够,应该怎么办?对于这一问题,全国大多数地区对于这一问题的解法分为两种:一是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小豆网给大家汇总了广东省、江苏省等地区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大家可以通过这些规定了解更多的关于医保补缴政策。
一、广东省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
1、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
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2、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
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江苏省
《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规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选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补足办法》第七条规定,缴费年限不满足本办法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在我市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时,需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该单位应当按其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应缴费义务,为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弥补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费用由职工自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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