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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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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制定并发布了新版本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阅读原文》)。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生效,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废止。

第三十二条划重点

↓↓↓

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证明身份,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社会保险保险条件、非法支付、欺骗社会保险待遇,将依法严格调查!

小编温馨提醒您:

勿碰“高压线”,守法是王道。

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去参保缴费哦!

以下行为将违反法律红线

↓↓↓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社会保险金,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

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对公私财产诈骗进行定罪。

3.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或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1万元,责令退还后仍拒绝退还,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行合同。

后果: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员名单。

写作:奉贤人社

编辑:戴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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