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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延长减免社保费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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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以下简称“延长减免”)等问题主要政策内容如下:

  1、延长减免的单位范围有哪些?

  单位范围为: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下同)。

  大型企业,包括参照大型企业执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下同),社保费减免政策不延长。因此,8月份社保费征收期(即社保费7月份所属期,下同)开始,部分单位(即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减免,部分单位(即大型企业)不再实施减免。

  2、延长减免的险种有哪些?

  延长减免险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减免。

  3、延长减免险种减免标准有变化吗?

  减免标准没有变化,即2020年8月份征收期(即社保费2020年7月份所属期)至2021年1月份征收期(即社保费2020年12月份所属期)6个月期间,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当月应缴部分。

  4、延长减免截止到什么时候?

  延长减免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指社保费所属期)为止,即本次延长减免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7月(指社保费所属期)至2020年12月(指社保费所属期),对应社保费征收期为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

  5、本次延长减免还有哪些政策?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020 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 2019 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暂缓缴费不需要履行申请手续,未缴费月份视为自愿缓缴,已核定未缴纳的费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一核销;如上述人员主动申请缓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受理并为其办理缓缴手续。2020年度缓缴月份的社保费用允许其在 2021 年底前按规定补缴。

  6、2020年上半年年中结算中单位补缴部分是否减免?

  单位补缴的社保费,其所属期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限内的,按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社保年中结算中产生的单位补缴部分,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7、按规定社保费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的,用工单位是否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省有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规定精神,享受社保费减免政策的是实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自身也属于社保费减免单位范围。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在社保费实施减免后,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收取按规定已纳入减免的单位缴纳部分,已向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预收的,按规定已减免的社保费,全额退还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8、国家对延长减免政策执行有什么要求?

  延长减免政策性强,政策惠及面广,人社部发〔2020〕49 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通知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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