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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计划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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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工网讯 据劳动新闻消息,11月3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据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拟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通知实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81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72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63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586元的再增加3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05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劳动新闻记者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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