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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0日,江苏省扬州市某企业员工陈女士生育一子。前不久,休完产假的陈女士回公司上班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生育津贴。然而,陈女士得到的答复却是,2020年10月,陈女士因怀孕身体不适请病假,但未提交医疗机构病假证明,公司批准了她的假期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了病假工资。单位人事部门认为,陈女士请病假,应该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而公司发放了最低工资,就不能再发放生育津贴。为此,劳资双方闹起了纠纷,陈女士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
接到陈女士调解申请后,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入企进行了调查,并作法律法规宣传解释工作。专家指出,由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构成的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由此可见,陈女士享受的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定福利,企业不能随心所欲加以扣减。根据现行规定,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也不得截留。无论陈女士孕期休假与否,均有权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
至于陈女士在怀孕期间因孕期反应较大而请假,企业发放了病假工资一事,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孕期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
陈女士孕期领取的是病假工资,但实际陈女士并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因此陈某的情形并非寻常病假,陈某只是休的产前假,双方协商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陈某休假期间的工资也符合相关规定。最后,在劳动仲裁部门的调解下,企业同意按规定的生育待遇标准补足了陈女士的产假期间工资。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王槐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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