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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女士2018年9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525元,合同期限为三年。2020年4月,杨女士休完产假上班,5月杨女士向公司提出5天年休假申请,公司以杨女士已休了产假,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休假为由不予批准申请。劳动合同终止后,2021年10月,杨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0年5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3000元。
律师解析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依法每年享有一定时间的带薪假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劳动者的意愿作出统筹安排。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杨女士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可享有5天年休假。
产假是在职妇女于生育前后可享受的特殊休假待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不能因杨女士已享受过产假,而剥夺其享受法定年休假待遇。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能安排杨女士享受2020年年休假,应当按照其月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由于公司已经支付杨女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杨女士可以向公司主张按照其日工资收入(6525/21.75=300)的2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即3000元(300*5*200%)。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据湖北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雅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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