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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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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于2018年8月加入一家公司担任客户服务主管。双方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同意马的月薪为3350元。自2021年7月起,马因分娩休产假。产假期间,公司通知马终止劳动合同。马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支付20100元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依法确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支付马赔偿20100元。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怀孕、分娩、哺乳期满。本案中,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产假期满,劳动合同期限应延长至马哺乳期结束。马某产假期间,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结构、生理功能和抚养子女的特殊需要,给予劳动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是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维护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的管理行为。在竞争激烈的工作场所,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对女职工的特殊时期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性平等参与就业和国家生产建设的权利具有直接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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