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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应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费由劳动者承担,法院判决: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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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补缴30多年前的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公司工作30多年,打算于2023年底办理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1991年至1992年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导致社保机构无法依据申请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刘某找到某公司,在多次交涉后,公司同意帮助刘某办理社保补缴手续,但不同意支付单位需要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为了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某公司配合刘某办理社保补缴事宜,需由公司支付的任何费用都由刘某承担。协议达成后,刘某补缴了养老保险费,顺利办理了退休手续。

后来,刘某认为,其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因某公司当年未缴纳而产生的,该笔费用中公司应缴部分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应当由公司支付,故要求某公司返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公司应付部分。

某公司认为,虽然公司当年未为刘某缴纳社保,但现在已经和刘某签订协议,刘某承诺自己承担费用,公司已履行协议,所以不应当返还刘某缴纳的费用。双方协商不成,刘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法院判决某公司应返还刘某补缴的养老保险金中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将该义务转嫁给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就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都应承担未依法缴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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