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主要作用在于保障残疾人权益。
福州市残保金由由主管(含代管)用人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福州市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福州市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6%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保金实行分级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征缴对象按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的不同机构,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闽用人单位按省级单位办理。
省级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的,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由各地征收的,60%就地缴入省级国库,40%缴入征收地国库,“预算级次” 为“省60%、市或县(区)40%”。市、县级单位缴纳的残保金,15%缴入省级国库、85%缴入市或县级国库,“预算级次”为“省15%、市或县(区)85%”。
残保金作为专项资金,受到各机关单位的监督,单位需要按规定按时上缴,但因为都是单位进行缴费,所以很多员工对这个事情并不了解。小豆在此进行一下说明,详情可查看《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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