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4月1日起,泉州市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调整,人均提高约180元。
据泉州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4月1日起,我市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人均提高约180元。
调整后,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泉州台商投资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04元调整到1372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90元调整到147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76元调整到1568元。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99元调整到1267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77.5元调整到1357.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56元调整到1448元。
此外,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调整。此次调整,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来源:泉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