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山西省18日发布消息,自本月25日起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检测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且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公立机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等原则。
3月18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消息,为服务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需要,支持基层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工作,山西省增设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自3月25日起,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其中,检测服务费用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
公立医疗机构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检测服务费用;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各地医保部门、卫健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