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50岁的刘女士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她通常在公司为员工设立的食堂吃饭。今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刘女士在食堂吃午饭时突然生病,被公司紧急送往医院。经过紧张救援,刘女士两小时后不幸去世。
医生诊断后,刘女士猝死。公司按规定赔偿刘女士,但其近亲认为刘女士属于工伤,公司应给予工伤赔偿。该公司认为刘女士的死亡不构成工伤,并拒绝赔偿。双方陷入僵局,刘女士的丈夫打电话给报纸询问刘女士是否构成工伤。
为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说,刘女士的死不构成工作死亡,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对工人的保护,将工伤或工伤的范围扩大到工人自身疾病的范围。但是,本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员工自身疾病、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死亡或48小时内无效抢救死亡等因素,不能认定为工作死亡。其中,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的员工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和外出时间;工作岗位是指员工的日常工作、外出、外出、领导指派所的工作岗位。虽然刘女士下班后去食堂吃饭是为了满足工作过程中的身体需要,但她在抢救无效后两小时内死亡,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但她的用餐行为中断了与自己工作的密切联系条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准备或结束性工作。因此,刘女士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得认定为工亡。
马律师提醒大多数用人单位,员工劳动是公司经营的基础,在员工工作过程中可以为员工提供体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应的福利,并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险,类似的事故情况,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