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2018年人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时间截至2019年1月20日。如果错过时间,医疗保险基金将不再缴纳。
在实际医疗过程中,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手动报销医疗费用:
1.无社保卡新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
2、定点医疗机构无卡急诊费用
3、社保卡丢失或更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人工报销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医疗费用拖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无生育保险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按照本市医保规定在其他城市就医的费用
8.购买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的费用。
在上述8种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在就医时临时全额缴纳医疗费用。之后,参保人需要向单位或社保机构提交医疗费用表及相关材料,由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工报销。需要注意的是,每年12月15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上报;12月15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告。
此外,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纳年限已过。未能及时付款的被保险人能否办理付款手续?办理后能否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根据规定,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条件,但未在规定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以随时办理参保手续。按照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三个月等待期满后,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福利的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31日。在三个月的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例如,参保人在2018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在2018年9月至11月的集中缴费期间,参保人并未缴纳2019年的保险费,而是在2019年4月缴纳。2019年4月至7月,当三个月等待期到期时,参保人员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在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加上三个月的等待期,即2019年1月份至2019年6月,无法报销。但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将在2018年和2019年继续参加保险。需要指出的是,在本市城乡居民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持续参与非常重要。政策规定,只有在参与的第一年才能享受住院治疗,只有在连续参与的第二年才能同时享受门诊、急诊和住院治疗。一旦忘记缴纳保险费,将直接影响参保人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