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从今年6月1日起,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可直接为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人员办理优先参保,尽快实现全面覆盖。
为切实做好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工作,促进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济南市实际,近日,济南市人社部门会同市邮政、税务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可直接为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人员办理优先参保,尽快实现全面覆盖。
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并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在注册地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实行实名制管理,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优先参保登记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由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同步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部门。
基层快递网点、快递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的企业法人,按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从业的,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