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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上几天公司就给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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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缴纳保险(五险一金)通常不以当月实际上班天数计算,而是依据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及当地政策规定的“用工首月”或“入职当月”等时间节点,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核心原则:劳动关系存续即需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保登记,与实际出勤天数无关。例如:

员工3月1日入职:无论当月实际上班几天(如因入职培训、调休等原因仅出勤5天),公司均需在3月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从3月起开始缴费。

员工3月15日入职: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要求从入职当月起参保;也有地区(如广州、深圳)允许次月参保,但需在入职30日内完成登记。
 

一个月上几天公司就给交保险

二、各地政策差异需关注

由于社保政策属地化管理,不同地区对“参保起始时间”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当月参保地区

北京、上海、杭州: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当月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即使员工仅上班1天,公司也需承担当月社保费用。

举例:员工3月31日入职,公司仍需为其缴纳3月社保,个人部分从首月工资中代扣。

次月参保地区

广州、深圳、成都:允许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次月办理参保,但需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

举例:员工3月1日入职,公司可在4月为其参保,但最晚不得超过3月31日;若4月未参保,则构成违规。

试用期参保要求

全国统一: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即使员工试用期仅1个月,也需从入职当月参保。

三、公司未按规定参保的法律风险

若公司以“未满15天”“试用期”等理由拒绝参保,可能面临以下后果:

行政处罚

社保部门可责令限期补缴,并处以欠缴金额1-3倍罚款(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经济赔偿

员工可主张补缴社保,并要求公司赔偿因未参保导致的待遇损失(如医保无法报销的费用)。

劳动关系解除风险

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员工如何确认参保状态?

入职时主动沟通:向HR确认参保时间、缴费基数及补缴政策。

查询缴费记录:

社保: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APP(如“掌上12333”)或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查询。

公积金: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APP(如“全国住房公积金”)查询。

留存证据:若发现公司未参保,可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或保存工资条、劳动合同等证据,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五、特殊情况处理建议

入职首月工资不足月:

社保费用按“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部分地区允许按“首月实际工资”核算个人部分,公司部分仍需全额缴纳。

跨省/市就业:

需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员工可要求新公司协助办理,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线上申请。

离职当月参保争议:

若员工15日前离职,公司可主张“未提供完整劳动”而停缴,但需符合当地政策(如上海规定15日前离职停缴社保,15日后需缴纳)。建议双方提前协商并书面确认。

总结:员工参保的“3个关键时间点”

用工首日: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公司需启动参保流程。

30日内:完成社保和公积金登记,逾期将面临处罚。

缴费周期:社保按月扣缴,公积金可按月或按季缴纳(依当地规定)。

建议:员工入职前可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查询政策,入职后及时确认参保状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权益受损。若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可拨打12333(社保)、12329(公积金)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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