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都知道,入职公司之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30日之内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但缴纳社保,会增加企业成本,减少员工工资,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和员工之间就会约定不缴纳社保,并签订相关协议。那么员工与公司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其实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第二是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用计入工资发放给劳务者,并约定不缴纳社保。
这两种方法无论是哪一种,都是违法、无效的行为!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所以说,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属于强制性规定,无法免除,也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来规避,即便是有约定,也是无效。
并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