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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拟有新变化,持居住证或可缴纳城乡医保!

日前,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稿的主要亮点

 

(一)继承立法成果,延续管理经验

 

1、《办法》和123号令的立法理念一以贯之。既沿袭以往,又适应最新改革精神不断推进。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公平地推进应保尽保。参保范围扩展到就业地在广州的新广州人,并为港澳台居民开通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双通道,体现了包容友好的广州风度。

 

2、继续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通过延缴制度通道以满足年限要求;为特殊情形的城乡居民设立在医保年度内中途参加居民医保;政府资助缴费政策维持原状等等。

 

3、维持政策框架的稳定性。《办法》沿用原有的体例,主要内容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二)落实改革要求,规范政策框架

1、规范政策框架。按照5号文、3号文的要求,将广州市原职工重大疾病和补充医疗保险合并成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均无需另行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列支,并维持现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步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2、规范制度名称。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修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规范政策项目名称。删除“指定慢性病”表述,将“门诊特定项目”修改为“门诊特定病种”。

 

4、为后续调整腾出空间。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省下一阶段医疗保障重大改革部署,同时保证规章的稳定性,删除《办法》原有对起付线、起付标准、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优化政策设计,体现立法温度

1、按照5号文、3号文的要求,调整《办法》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将“本市户籍”改为“就业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取消了本市户籍的限制,为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打开了制度通道;

 

2、调整《办法》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

 

3、增加《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中途参保的人群范围;在补缴处理时,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价值取向补付医保待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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