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临时账户”?
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一般账户”和“临时账户”两类,根据〔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简单的说,就是在非户籍所在地,首次参保,男年超过50周岁、女年超过40周岁,就属于“临时账户”。

二、什么是“一般账户”?
三类人员应建立“一般账户”:
1.在户籍地参保的人员;
2.在非户籍地参保,且在该参保地首次参保时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调入非户籍地工作的人员。

三、“临时账户”会不会影响退休养老金待遇?
“临时账户”不影响退休养老金待遇,但“临时账户”所在地不可作为待遇领取地。
当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简单的说就是,临时账户,在非户籍所在地是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临时账户”可以转成“一般账户”吗?
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的。
“临时账户”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将户籍迁入新就业参保地(即户口进京的),从户籍迁入次月就能申请将新就业参保地建立的“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

五、补缴之前的社保,能改变账户性质吗?
不能,按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
六、如何确定退休待遇领取地
一般按照户籍地优先,缴费时间从长,缴费年限从后。
最后参保城市为户籍地,那么在户籍地办理退休。
最后参保城市为非户籍地,在当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则在当地办理退休;当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则转至上一个满10年缴费地办理退休;如果各地缴费都不满10年,则转回至户籍地办理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