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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怎么办?

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以按以下四种方式办理:

 

方式一:延长缴费

 

非京籍人员:

女性满40周岁前、男性满5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市累计缴纳满10年,但加上其他城市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在最后一家单位注册地所在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办理延长缴费。

 

非京籍人员在北京累计缴纳养老保险不足10年的,不能申请延长缴费。

 

 

京籍人员:

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有档案的城镇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

 

农村人员、无档案的城镇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延长缴费,按规定缴费至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方式二:转外省

非京籍人员,在北京缴费不满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果每个参保城市的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应将养老保险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

 

 

方式三: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京籍户口,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以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京政发[2008]49号)、《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方式四: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算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2011年7月之后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不满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办理转移权利及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果,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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