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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快到退休年龄就等着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但是这些问题如果在退休前不了解清楚,当心办理不了退休,甚至无法领取养老金!如果你快要退休了,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1)退休当月是否需要缴纳社保费?
取决于参保人缴纳的社保类型,如果是单位职工,参保人缴纳的是职工社保,按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自三十个工作日内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所以当月申请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仍是单位的在职员工,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保费。
如果是自费参加灵活就业社保或者城乡居民社保的人员办理退休当月,可自行选择是否缴纳退休当月的社保费。
不过按照政策来说,我国养老金一直遵循着“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社保缴费时间越长,退休时的养老金待遇就越高,所以建议大家坚持参保、连续参保。
(2)到退休年龄了,什么时候去办理退休手续
什么时候办理退休手续最关键的一点取决于参保人的出生月份。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选择工作日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通常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社保卡、人事档案、退休申请表等资料,各地要求可能会有差异,具体资料可以拨打社保局电话12333咨询确认。
参保人在退休手续办结后,退休次月起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因某些原因没有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也不会少拿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后,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3)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退休按哪个算
对于身份证和档案年龄不一致的情况,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注意: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如多地参保都在同一省内的,那么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如果符合一次性补缴政策,可以申请一次性补齐剩余年限,然后按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不能补缴,可以根据自身参保情况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5年为止,然后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如果相差的年限比较长,距离15年的目标较远,可以考虑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多数地区对于居民养老保险是支持一次性补缴的,等参保人达到60周岁岁后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如果参保人不愿意延迟退休,也不愿意转为居民养老保险的话,也可以考虑申请退保,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一次性取出,不再继续参保。